2021年6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化市某商店对外销售的洋河天之蓝、梦之蓝白酒为假冒品牌白酒。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9日销售给举报人洋河梦之蓝梦6+白酒1箱共计4瓶。6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天之蓝”白酒5箱合计30瓶、假冒“梦之蓝梦3”白酒30箱合计120瓶、假冒“梦之蓝梦6+”白酒18箱合计72瓶、假冒“梦之蓝梦9”白酒3箱合计12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假冒商品,货值金额为136166元。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的白酒采取强制措施。 兴化市某商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56箱合计234瓶侵权白酒,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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