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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一男子钱某用手机联系了一个失足女吴某到英武南路某酒店。有人举报他嫖娼,警察到了现场后发现他全身只穿着一条内裤,二人均神色慌张,有卖淫嫖娼的嫌疑,警察还在房间柜子上发现7张红色一百元纸币。办案民警将两位违法嫌疑人钱某、吴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钱某陈述其到酒店是为了找朋友“周慧琴”。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钱某均沉默不予回答。而失足女则在询问笔录中详细交代了其与钱某联系、发生关系、给付费用等警察作出给予钱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并将案涉的700元予以追缴。钱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钱某不服行政处罚,他认为警察又没有抓到现行,自己还没有进行违法行为,凭什么就被处罚了呢?于是,他辩解,当时是找女朋友的,不是嫖娼行为。但公安局提出抗辩:他们收集到钱某和吴某的聊天记录、柜子上有700元的现金,钱某不知道吴某真实名字,这就形成了证据链,表明男女双方具有从事违法交易的事实,警察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一审法官判决驳回钱某的起诉,钱某不服继续上诉。
钱某在二审中提出,自己和吴某聊天中的“能搞多少时间啊”中“搞”系误打,实为“等”;只有吴某认罪并不能说明违法行为就发生了;他怀疑吴某是警察派人来钓鱼执法的。
法官根据兴化市公安局提交的对钱某的询问笔录(钱某不知道吴某的真实姓名)、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物品、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钱某嫖娼的事实。且钱某对执法人员的相关询问均沉默不予回答或消极应对,未配合执法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说明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如果当事人要反驳对方就得准备证据,现在钱某说吴某是公安局派来的,他又没有证据;他在一审中说吴某是他女友,这不是前后矛盾吗?如果他们是恋人关系,他怎么会不知道对方真实名字呢?难道公安局还给公民派发女朋友吗?所以法官认定钱某供诉前后矛盾,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于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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